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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背后的“套路”擔保:沈陽商人疑陷國企借貸騙局

   2023-03-08 船海裝備網3900
核心提示:合同協(xié)商解除、約定雙方并無返還錢款義務的情況下,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國內知名法學專家給的結論是:不需要??稍谙嚓P個案中

合同協(xié)商解除、約定雙方并無返還錢款義務的情況下,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國內知名法學專家給的結論是:

不需要。

可在相關個案中,法官給出的判決結果是:仍要承擔責任。

這樣反差的結論到底是法學權威專家錯了,還是辦案法官判錯了,又或是法學研究與法學實踐之間有什么巨大隔閡?

產生這樣疑問的案例,始于9年前。

南通,是中國的造船之都。華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是該市一家從事船舶等運輸設備制造業(yè)為主的企業(yè)。

在造船行業(yè),境外船東和境內造船公司合作時,一般都會找代理。

2014年,廈門象嶼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象嶼物流”)與華泰公司簽訂了《船舶出口代理協(xié)議》。

象嶼物流成立于2002年9月10日,是一家隸屬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企業(yè)。天眼查顯示,其持股比例為84.81%。

據(jù)華夏時報之前的報道,兩家公司約定,船東根據(jù)進度向象嶼物流支付船款,再由其付給設備供應商用于華泰公司建造H0024、H0022兩艘船。

然而,H0024號船實際并未建造。

2017年4月20日,Reality Maritime LLC(下稱買方)、華泰重工及象嶼物流三家公司簽署造船合同補充協(xié)議8,確定H0024號船舶被取消并無效。

2021年4月9日,在廈門海事法院開庭的法庭審理筆錄顯示:案號(2020)閩72民初567號),象嶼物流代理人表示H0024號船未建造完成,處于上船臺前的備料階段,龍骨還沒放。

沈陽商人霍起是上述出口代理協(xié)議的擔保人之一。他曾對媒體解釋,因為其只是代持(華泰公司股份),自己并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直接就簽了,但只為造船款做擔保。

2018年1月,象嶼物流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泰公司還錢。同年8月與此同時,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華泰重工破產清算一案華泰重工也進入破產程序。

盡管彼時霍起已不是華泰的股東,但因為該擔保也成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自己被告,這讓霍起很意外。

在隨后的取證查詢往來郵件時,霍起發(fā)現(xiàn)自己可能被兩家公司合伙“套路”了。

日前在北京舉行的一次論證會上,霍起講述了相關細節(jié):

在2016年3月14日晚的往來電子郵件中,象嶼物流明確將華泰公司之前2000萬元借款及3000萬元新增借款劃歸為墊款,要求后者提供霍起的擔保。“5000多萬的借款,就這樣被兩家公司偽裝成造船款,然后合伙設局騙我做擔保?!被羝鹫f。

值得一提的是,相關知情人士向媒體透露,霍起所擔保的上述款項中,有500萬元并沒有用于雙方約定的造船用途,而是被華泰重工改作他用。

在上述約500萬元案涉款之外,有證據(jù)可支持的還有約4500萬元墊付款也被華泰重工改做清償銀行貸款、發(fā)放工資和支付其它船舶的設備款項。

相關文件還顯示,象嶼物流方面對上述約5000萬元的造船墊付款項改變用途一事均屬知情狀態(tài)。另據(jù)管理人出具的審計報告顯示,截至破產時,就H0024號船舶,華泰重工收到象嶼物流5800萬元船款,其中,用于H0024船只制造的資金僅為470萬元,且審計公司對其中的103萬元的預提利息持保留意見。

國有資金借款本該有嚴格的監(jiān)管程序。但華泰重工將資金改做他用,象嶼物流方面為何沒有叫停或制止?這讓參與討論的法學專家產生懷疑。

隨后應訴時霍起指出,H0024船并未建造,華泰公司以墊付造船款的形式向象嶼公司借款,目的是為了償還其他債務,由此其懷疑象嶼物流隱瞞該事實,他所簽《保證合同》應屬無效。

但廈門海事法院一審支持了象嶼物流的訴請。

2019年12月,法院作出的判決認定,象嶼物流對華泰公司享有船舶墊款1024萬余元及其利息、船舶預付款675.6萬美元、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其利息等到期債權;判令霍起等人要承擔該債權的連帶清償責任。

此后,霍起等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院審理后,裁定“發(fā)回重審”。

2022年5月,廈門海事法院重審后,作出跟原一審相似的判決。霍起等擔保人仍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只是拿掉了500萬元借款及利息這項債權的清償責任。

重審一審判決的結果,當然不能讓霍起信服。

霍起在上訴狀中再次提到,675.6萬美元預付款是為了造船,但H0024號船沒建造,象嶼物流也沒有退還給買方,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是錯誤的。

重審二審期間,多位國內知名法學專家聚焦該案,分析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與保證范圍等問題。

據(jù)專家介紹,《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締結的主合同,是保證合同得以存在的前提和條件。

據(jù)悉,在案的專項《審計報告》記載:“2017年4月20日,買方和賣方簽訂了船舶建造合同主協(xié)議附錄,約定買方已支付的H0024船的第一期分期付款675.6萬美元,其中200萬美元是賣方華泰公司的報酬以彌補其損失,475.6萬美元作為H0022船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一部分從該期分期付款中扣除?!?/p>

上述法學專家進一步解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范圍僅限于《保證合同》明確約定的范圍,不屬于保證范圍的,保證人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結合到該案,對于675.6萬美元預付款,在造船合同解除后,債務人不存在返還義務,對該筆款項不存在承擔保證責任的基礎,因此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專家強調,保證法律制度的設立,不僅要關注保證人義務的設定,同時也應當關注保證人的利益保護,對于不符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的,保證人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而在日前舉辦的研討會上,另有多位國內知名刑法、刑訴法專家通過分析此案材料后指出,懷疑象嶼物流與華泰公司之間存在涉嫌相互串通和虛構債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謀騙取保證人財物。

一位專家表示,二者或已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犯罪?!跋髱Z物流對于H0024號船舶未建造應當是明知的。在明知不存在案訴債權的情況下,象嶼物流仍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僅涉嫌虛假訴訟,而且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把保證人霍起的財務占為己有,完全符合刑法中對‘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規(guī)定?!鄙鲜鰧<医忉屨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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